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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公司作为股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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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4: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上市公司上面成立有限合伙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对发行人持股,其中执行合伙人也就是唯一的普通合伙人也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是否会构成障碍?
发表于 2012-2-15 17: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一起锁三年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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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7: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论坛里有讨论这方面的,结果是必须解释清楚来龙去脉,故意规避200人规定的的,证监会是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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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21: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有问题,实际控制人作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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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如果要这么来控制的话,就多套一层公司呗。  发表于 2012-2-1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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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10: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上,会有什么问题?有限合伙是为了作为高管持股平台,实际控制人作为gp虽然承担了无限责任,但该公司除了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果并未有其它用途,个人感觉风险不大。而且能够起到控制该合伙企业的作用。

点评

这样就得明确写入LP企业章程,相关人等出承诺呗。因为一般认为实控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的(当然,这个说法本身比较扯)。  发表于 2012-2-19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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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10: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存在问题,在已经上市的博雅生物招股说明书中,就有两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主要也是高管持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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