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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疑问: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法》中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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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22: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一个规定,要在30日内降到30%及以下,一个又规定5%以上的股东买入后不得在6个月内卖出。这两者是不是存在矛盾呢?
发表于 2012-2-16 22: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字面意思上理解也不是矛盾,只是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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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fu + 10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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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09: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说6个月之内不能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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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1: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说个人的理解

《收购办法》第56条规定,是间接收购的情形,比如收购人甲收购A上市公司持股33%股份的股东M的全部股权,间接持有A上市公司33%的股份,触发了发出全面要约的条件,这个时候甲有两种选择,或者申请豁免,或者全面要约,如果预计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无法发出全面要约的,则应该要求上市公司的股东M将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上述过程中,上市公司股东M仅有减持行为,没有增持行为,故此并没有触及“《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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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2: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和证券法立法目的不一致,一个用于收购,主要保护其它股东角度出发,主要体现公平性,证券法主要从内幕交易角度出发,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主要保护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即社会股东。且没说不能卖,只是收益归公司。如果有相关情况,实质是哪个问题,就按照哪个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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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6: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没提清楚,提问者概念混淆,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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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办法中是对收购人的规制,证券法是对公司董监高的规制,主体不一样,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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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20: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办法第56条的收购人特指“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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