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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能否和关联方(不含子公司)共同持有专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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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4 22: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牛,拟上市公司能否和关联方(不含子公司)共同持有专利吗?
发表于 2017-8-15 06: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转让给拟上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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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5 09: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独立性存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2号)中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资产完整方面。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
如果对方也用这个专利技术的话,发行人的利益有可能就会收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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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5 09: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的,业务、资产独立性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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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5 12: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不要,保持独立性。
如果确有必要,要保证上市公司对专利权的独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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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7-8-15 12: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跟业务想不想干,没用的上市公司不要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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