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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价格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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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1: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发行价格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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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天下628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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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02: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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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3: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增加一些实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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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3: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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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3-23 23: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了哦。。。。感谢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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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9 12: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的辛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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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7: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啦严重感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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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1: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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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5: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证券发行价格的一些总结
1、配股价格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2、公开增发价格不得低于招股意向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定向增发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日、股东大会决议日、行期的首日。

4、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设有向下修正调整的,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5、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6、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打折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通过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股票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价格和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定价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不低于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90%,国有股权转让是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
08新版从业考试教材基础知识第150页,规定说可转债的转换价格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不知和1楼第4点说的是否矛盾?疑惑中
再加一条,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要约价格不低于要约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若低于前30个交易日的均价,财务顾问要分析。
教材有错误。这个办法已经废止了。
6、第六条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 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二十四条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一)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补充:
1、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2、(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42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42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补充:权证现金行权时,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补充一下:可交换债的交换价格正式稿已经改了,现在和价格和可转换价格一样了,是前20日均价和前一天均价
还有个股权激励的,是不低于50%.
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强,实在是强!! 众人拾柴火焰高啊!
补充: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再加一条要约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以要约方式回购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补充一下:
定向增发中,既有资产注入的,又有募集资金的,其增发底价是不一样的。
如果想同时进行申报,现在情况是:上午过重组委的会,下午过发审委的会。
所以会出现,貌似一次定向增发,出现了两种认购价格。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这个文被废了。
现在改为: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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钝钠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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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4: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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