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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781|回复: 14

律师同时是基金律师与企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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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8: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某律所现在是一个基金的代表律师,该基金最后也投进企业了。请问,该律所的同一拨人还可以代表公司作为公司上市的律师吗? 是否会引发PE腐败的问题,如上海锦天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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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 +5 +25 收起 理由
alexmouse + 5 + 5 好问题,不好理解
flyingnip + 15
vivace@thxf + 5 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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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09: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初步认为还是有问题的,但毕竟法律条文没有说的很清楚,所以还有解释的空间。

另外,出事情的不是魔都的JTC,而是其HZ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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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4 +5 +28 +20 收起 理由
Erics + 5
flyingnip + 15
finantree + 5 + 5 + 5
zzh3201731 + 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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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09: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可以。
1、从工作内容上看,代表基金入股做法律顾问,其工作和服务内容是为企业做了前期的尽职调查,与IPO律师事务和工作内容是衔接的,没有冲突;
2、从工作的立场上看,代表基金入股做法律顾问,也是站在中立、客观的角度进行的,与IPO律师的角度没有冲突,与诉讼代表双方当事人不同。
3、从是否参与入股行为上看,代表基金入股做法律顾问,律所本身及其负责人员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入股公司,与被处罚的JTC涉嫌PE腐败不同;
4、从现行法律法规上看,亦没有禁止性规定
5、从披露角度上看,无论招股书还是法律意见书,亦无须披露由哪家律师代表基金入股做法律顾问,但需要就中介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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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5金币 +15 +15 +5 +31 +41 +5 收起 理由
jnlb3353 + 6
zzh3201731 + 8 + 10 感觉律师还是会偏向于保守的做法,即不同时.
akyahoo + 5 + 5 + 5 + 5 + 5 + 5
wangyanliang + 10 + 10 + 10 + 10
roylvshi + 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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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09: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tomroys 发表于 2012-2-28 09:42
我认为可以。
1、从工作内容上看,代表基金入股做法律顾问,其工作和服务内容是为企业做了前期的尽职调查, ...

这些是你实践中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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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8 10: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tomroys 发表于 2012-2-28 09:42
我认为可以。
1、从工作内容上看,代表基金入股做法律顾问,其工作和服务内容是为企业做了前期的尽职调查, ...

请教高手,在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有无这方面的实例。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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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0: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tomroys 发表于 2012-2-28 09:42
我认为可以。
1、从工作内容上看,代表基金入股做法律顾问,其工作和服务内容是为企业做了前期的尽职调查, ...

确实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我个人认为担任基金的律师与担任发行人律师之间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即如果二个律师均为同一家律师事务所,那么基金律师就可能有动机(至少有可能)隐瞒部分发行人存在的问题以促成基金的进入,进而促成IPO。

所以保险的做法是不要同时兼任基金律师及发行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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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zzh3201731 + 10 同意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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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0: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之 发表于 2012-2-28 10:21
确实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我个人认为担任基金的律师与担任发行人律师之间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即如果二个律师 ...

在美国去年年初特拉华州就有判例针对中介方为公司和融资放同时提供服务用了非常“尖锐”语言进行了批评。这个案子所涉及的中介方是巴克莱资本,公司是Del Mo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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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1: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zzh3201731 发表于 2012-2-28 10:15
请教高手,在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有无这方面的实例。谢谢分享

同时为发行人潜在股东和发行人提供IPO服务和投资咨询服务,不存在利益冲突,应管注其是否勤勉尽责,现行法律未予禁止、也不应贸然禁止。
招股书中应不会披露私募入股的尽调律师;券商不乏兼为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引入私募)的案例,这个应更容易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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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1: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aming2817 发表于 2012-2-28 11:18
同时为发行人潜在股东和发行人提供IPO服务和投资咨询服务,不存在利益冲突,应管注其是否勤勉尽责,现行法 ...

说到点子了,所谓勤勉义务现在法律执行层面基本也只是在理论阶段吧?有很多股东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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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2: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益冲突及第三方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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