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注册资本未足额认缴到位,是否可以不减资而整体变更 ? 假定自然人出资,公司成立5年以上,章程规定资本可以在20年内缴足即可,可以各种形式出资。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一切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约束。同时假定股改基准日不在报告期内。 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 注册资本1亿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净资产10500万元(均为年度经营积累)。 整体变更前, 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转增资本,注册资本变更为10500万,实收10500万元。或者 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转增资本,注册资本维持10000万元不变,另500万元转入资本公积; 2. 注册资本1亿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净资产9500万元(均为年度经营积累)。 整体变更前, 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转增资本,注册资本1亿元不变,实收资本9500万元。 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转增资本,注册资本1亿元不变,另填500万元投资款,实收资本1亿元。 3. 注册资本1亿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净资产8000万元(经营5年没有积累)。 整体变更前, 有限公司以净资产80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的实收资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 4. 注册资本1亿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净资产7500万元(累积亏损)。 整体变更前, 有限公司以净资产75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的实收资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 问题:在以不减资的情况下,以上4种情况都是合规的吗?
针对上面的问题,作以下解答:
1、整体变更后无法再履行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出资义务,而股东的出资义务也无权因为整体变更而免除,所以对公司或股东存在法律风险;另外,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整体变更可能导致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变更前的注册资本,相当于变相的减资;即使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金等金额较大而没有发生该情况,也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2、减资不构成上市障碍,但前提是程序合法合规,还有减资的理由要合理,还要能充分地论证减资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产生损害等。但从中介机构的方面来看,证监会的审核有时候趋向于“主观性”,容易牵扯出其他的东西,所以中介机构为了避免牵扯出其他不必要的麻烦阻碍上市,所以建议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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