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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医药代理商回款奖励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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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09: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制药公司采用代理销售模式,根据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回款后向代理商支付部分回款奖励,该部分在公司的会计处理中进入销售费用,但之前会根据合同计入公司营业收入,从而拉高了公司的整体毛利率。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合规?

另查阅振动制药的招股书,对收入确认及回款奖励的描述如下:
销售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是:根据医药商业公司的发货申请和销售合同,组织发货,医药商业公司收到货物后进行验收并向发行人签署验收回执。发行人取得收货回执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产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发行人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
对于回笼奖励货款,对于客户的回款折扣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合同约定及实际发生金额与确认销售收入金额一致。


该制药公司与振动制药的销售及回款奖励确认是否一致?望大虾赐教,谢谢!
发表于 2012-2-29 10: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体而言,代销模式中,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与代理商回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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