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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变更发债主体是否需要重新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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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1 22: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某市政府因采购需要发行地方政府债务,但因为不具有发行地方债主体资格,遂组建地方建设投资公司(具有发行企业债主体资格)发行企业债(实际上是代地方政府发债融资),但后因建投公司主体资格原因,不能再继续发债,地方政府遂重新成立了另一家具有发债资格的B投资公司。现在想要让B直接承接城投公司的债券发行。不知可不可行,是否还需要重新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债投标呢?万分感谢
发表于 2017-9-2 09: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认为招标是必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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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14: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都是形式上的东西,只要跟发行人谈好,我觉着都不是问题。评级可以找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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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8 16: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地领导如果想避免政治风险的话 最好还是重新招标或者搞竞争性谈判 然后规则你们来制定就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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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4 12: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个债还要招标,你们把政治风险想得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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