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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19: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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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准则》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对 (当然,如果要抠字眼,应当和可以是有区别的。肯定表达,应当涵盖可以。)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
这是对法人股东委托人的要求,不是法人股东的要求。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4、错
《证券法》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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