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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并购业务中业绩承诺主体应该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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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8 09: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宣亚国际收购蜜莱坞的项目中,业绩承诺主体是宣亚国际的大股东宣亚投资,而宣亚投资是收购完成后才能成为标的的实际控制人,一般情况下收购业务中业绩承诺方是标的的原实际控制人,既然本项目已经通过审批,请问关于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主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发表于 2017-9-8 14: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强行规定,由资产注入方的股东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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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8 15: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9-8 14:53
没有强行规定,由资产注入方的股东协商确定。

这个案例中,业绩承诺方是交易完成后的控股股东,而非资产注入之前的股东,所以很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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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8 15: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徐亚云 发表于 2017-9-8 15:18
这个案例中,业绩承诺方是交易完成后的控股股东,而非资产注入之前的股东,所以很疑惑

因为资产出让方在控股股东层面入股了,所以由控股股东作出承诺也没什么不妥。至于控股股东的股东之间如何约定,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这个案例充满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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