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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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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9 16: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5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7年9月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9-9 16: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7-09-08 来源:证监会
  为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证监会对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进行了调整,将现行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并经公开征求意见相应修订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于9月8日发布施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于5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普遍对本次制度调整持肯定和支持态度,认为取消申购预缴款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发行不会再冻结大额资金,可基本消除原资金申购方式对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冲击。截至6月26日,共收到1家机构、14名个人合计22条反馈意见,对其中关于明确中止发行安排的建议予以采纳,其他意见建议多针对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不涉及本次做出调整的相关措施,对此我们将在后续相关工作中研究。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调整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按主承销商的要求单一账户缴纳不超过50万的保证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此外,可交换债的网上发行由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调整为采用摇号中签方式进行分配。
  与此同时,为配合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调整而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系统改造工作也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了相关业务规则。可转债和可交换债自今日起将按新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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