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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会分析] 案例学习—博雅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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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14: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医疗事故,每次股权转让证监会都会问原因,基金最后成了第一大股东,信托持股。2011年7月就过会,2012年2月份才获得证监会核准上市的批复。
这个案例有意思!值得关注。我自己会在学习的过程中,随时拿出一些点与各位讨论。
我自己先抛砖引玉说一点涉嫌重大医疗事故的事儿。

保荐工作报告里,提及“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不良反应事件的相关情况”如何解决:   

解决方式:政府相关部门该事件的认定情况说明,公司出台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公司产品安全风险的措施。

保荐人认为就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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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5 +5 收起 理由
alexmouse + 5 + 5 这个案例是够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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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4: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截至1993年11月6日,公司实际收到股东的出资款金额为456万元,其中:抚州地区卫生局投入154万元、江西省卫生厅投入了302万元,抚州市卫生局未出资。 公司设立以后,抚州地区卫生局和江西省卫生厅陆续抽回了投入公司的全部资金。截至1999年7月31日,公司股东已将投入公司资金全部抽回。”
抽逃出资的问题。
对此进行了“合法性分析”:
“未能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抽回已缴纳注册资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补足注册资本的行为履行了股东应尽的义务, 其资金来源、补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天业验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首发上市均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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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20: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实际控制人问题的解释:“高特佳的股权结构、股东会决策机制、董事会组成及董事会
决策机制均不能使某一股东或某一方具备控制高特佳的能力。作为控股股东,高
特佳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从而,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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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21: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例 真 的是很牛   很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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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9: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股权转让未经评估的问题
2000年4-5月期间,抚州地区卫生局、江西省卫生厅、临川国有资产管理局转让所持有博雅有限的股权为国有资产,转让时未按照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2000年4-5月期间,博雅有限国有股权转让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上述股权均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相关资产产权清晰,且转让至今未发生任何产权或股权纠纷,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在事实上已处于确定和稳定的状态,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2010年12月29日,抚州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对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国有股转让相关情况进行确认的请示》(抚府文〔2010〕144号),确认博雅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公司国有股、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权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的,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转让导致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有效、股权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011年1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对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国有股转让相关情况确认的批复》(赣府字[2011]5号),同意抚州市人民政府对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改制情况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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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0: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控股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承诺内容,值得借鉴。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博雅生物控股股东高特佳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及承诺函》,承诺:“①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现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而且在发行人依法存续期间,本公司承诺不经营前述业务,以避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②若因本公司或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而导致本公司经营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争,本公司同意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和/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发行人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和/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本公司经营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③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对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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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0: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1999年和2002年,博雅生物先后与江西赣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赣化公司”)签订两份担保协议。由于2004年11月赣化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便以连带责任为由要求公司偿还赣化公司欠款及利息,公司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人项目组核查情况如下:
(1)2002年,博雅生物与赣化公司互保协议及解决措施
2002年,在市政府的协调下,博雅生物与赣化公司签订了互保协议,约定博雅生物为赣化公司向中国银行抚州分行贷款1,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中国银行抚州分行将该贷款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信达公司”)。
2004年11月,赣化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信达公司要求博雅生物履行担保责任,代赣化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合计2,300万元。
鉴于该互保协议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抚州市政府从保护企业的角度出发,由抚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资公司”)与信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由国资公司承担包括赣化公司债务在内的一系列债务。2008年8月,国资公司与博雅生物签订《解除担保协议书》,约定博雅生物出资800万元解除为赣化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2008年11月23日,博雅生物全额支付800万元后,其为赣化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全部解除。
(2)1999年,博雅生物与赣化公司担保协议及解决措施
1999年,在市政府的协调下,博雅生物与赣化公司签订了保证协议,约定博雅生物为赣化公司向抚州工行贷款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赣化公司仅偿还84万元,仍欠借款本金216万元及相应利息。之后,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抚州工行之上级单位)将该贷款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长城公司”)。
2004年11月,赣化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2008年7月,长城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为由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博雅生物,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代赣化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合计364.27万元。抚州市中院经审理,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依法驳回了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长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2008年12月15日,江西省高院认为赣化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依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暂时无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法驳回长城公司的上诉。
2009年11月,赣化公司依法宣布破产,长城公司该笔债权未得到清偿,其于2010年6月1日再次向抚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博雅生物承担保证责任。
鉴于该互保协议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抚州市政府从保护企业的角度出发,多次与长城公司进行沟通。2010年11月,在抚州中院的主持下,抚州市政府、长城公司、博雅生物就债权转移问题签署了调解笔录,约定由国资公司承担债务,博雅生物不承担偿债责任。2010年12月,国资公司、长城公司签署《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国资公司承担前述赣化公司贷款本金216万元及全部利息,博雅生物的连带担保责任全部解除;长城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就博雅生物为赣化公司贷款担保本金及利息之事项向博雅生物提出追偿请求。2010年12月31日,长城公司正式撤诉,并承诺不就此事项再提起任何诉讼。同日,抚州抚州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0)抚民二初字第23号)同意长城公司的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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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0: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Q:2008年5月,徐建新实际支付559.59万元受让公司10%即443.59万股股份,张翔实际支付179.38受让公司10%股份,股份受让总价均为1,200万元;2010年9月,徐建新、张翔分别将其所持221万股和443.59万股股权作价1,273万元和2,555万元转让给高特佳集团控股子公司融华投资。请项目组核查并说明张翔的基本情况及其履历,上述股权价款支付及两年后转让获得超额收益的事实是否存在侵占其他股东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两股东转让收益的所得税收缴纳情况。
A:2008年5月高特佳集团转让股权给徐建新和张翔是出于激励高管以及整合行业资源等目的而进行的,所以同意其二人延期支付部分转让价款。 后来由于徐建新和张翔一直未能全额支付转让价款以及对景达生物整合工作的终止,高特佳集团要求由其控股子公司融华投资购回徐建新未支付价款部分对应的股权221万股以及张翔的全部股权443.59万股。但由于公司2009年和2010年快速发展并且启动了上市进程,综合考虑2009年8月公司增资的价格(5.64元/股),各方协商一致,约定以5.76元/股的价格转让前述股权。2010年9月,张翔和徐建新分别与融华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前述股权价款的支付方式及后来徐建新和张翔转让股权获取超额收益等事项是控股股东高特佳集团与徐建新、张翔协商确定的,符合民事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任何股东利益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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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0: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立时注册资本没有经过验资
《律师工作报告》中,首先承认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然后叙述公司成立时的法律瑕疵没有给公司造成潜在法律风险、没有给公司股本结构造成潜在纠纷,对首发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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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3: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董事关系也太硬了,什么政府证明出不来啊
洪大诚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36 年出生于江苏省,毕
业于东南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南昌市人
民政府副市长、市长、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常委
,2004 年至2007 年曾担任
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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