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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O股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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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1: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公司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其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乙有限合伙企业并作为GP,乙投资了一家拟上市公司丙公司,并持有丙公司20%的股份,
投资时签订了对赌协议:若丙公司于之后约定的会计年度内完成指定的业绩指标,则乙公司将其持有股份的30%即(30%*20%=6%)无偿转让给丙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丙公司未完成业绩,故对赌协议不执行。
但甲公司认为其作为GP在丙公司设立、运营过程中无偿投入了大量人力、资源、政府协调等方面的隐性成本,故而希望将这6%的股份无偿或者以最低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当初入股时为15元每股,请问如何操作才不构成IPO申报瑕疵及法律风险?

本人觉得:
方式一:如通过先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再由实际控制人转让给管理公司的方式(实际控制人同意配合),是否可行,操作上有何注意要点,如需支付价款,如何定价合适(最低的成本);或者直接转让给管理公司是否可行,价款方面?


方式二:虽业绩未达标,但考虑到双方谈判及未来业绩等各个方面,将原先约定的股权比例打折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私下将相应股权转让补偿款打给管理公司。是否可行?有何风险

       方式三: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除享受管理费之外,还将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查看原补充协议为偿还本金及8%年化收益率后二八分(已经备案),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提高收益分配比例,从而获取更高利润。是否可行,有何风险


      或者还有其他更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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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0 12: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IPO要打印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方案二恐怕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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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楼主| 发表于 2017-9-20 12:28: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nwardness 发表于 2017-9-20 12:07
现在IPO要打印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方案二恐怕不行

好的,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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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5 20: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甲公司利用自己的GP身份谋取意外利益,且涉嫌严重侵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如果甲要这样处理,首先要有合伙人协议依据,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该行为不能生效。假定有无偿或者低价取得份额的依据,该定价对拟上市的丙公司不构成影响,仅仅在税务上有意义,只需妥善规避即可,保险的话按照丙公司净资产计价申报纳税。进去就是15倍的话,也许无需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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