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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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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09: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公司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其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乙有限合伙企业并作为GP,乙投资了一家拟上市公司丙公司,并持有丙公司20%的股份,
投资时签订了对赌协议:若丙公司于之后约定的会计年度内完成指定的业绩指标,则乙公司将其持有股份的30%即(30%*20%=6%)无偿转让给丙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丙公司未完成业绩,故对赌协议不执行。
但甲公司认为其作为GP在丙公司设立、运营过程中无偿投入了大量人力、资源、政府协调等方面的隐性成本,故而希望将这6%的股份无偿或者以最低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当初入股时为15元每股,请问如何操作才不构成IPO申报瑕疵及法律风险?

本人觉得:

方式一:如通过先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再由实际控制人转让给管理公司的方式(实际控制人同意配合),是否可行,操作上有何注意要点,如需支付价款,如何定价合适(最低的成本);或者直接转让给管理公司是否可行,价款方面?



方式二:虽业绩未达标,但考虑到双方谈判及未来业绩等各个方面,将原先约定的股权比例打折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私下将相应股权转让补偿款打给管理公司。是否可行?有何风险

       方式三: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除享受管理费之外,还将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查看原补充协议为偿还本金及8%年化收益率后二八分(已经备案),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提高收益分配比例,从而获取更高利润。是否可行,有何风险


      或者还有其他更优的方式?
发表于 2017-9-19 09: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1. 原来是乙给丙的实控人,现在是乙给甲?且价格要低,便于逃税?
2. 如果是,只要乙做出合伙企业决议,乙和丙的实控人做出股东会决议就可以调整。
3. 至于能否实现逃税,你得看税务局的反应,税务局有权调整。
4. 对赌机制怎么设计与你缴税关系不大,税务局按每一笔交易征税。

正常纳税吧,然后要实控人对管理公司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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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19 10: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倒不是为了逃税,主要还是甲管理公司觉得自己在丙方整体运作过程中付出了很多,而其仅仅作为管理人按照原先与乙方其他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单靠最终退出实现的收益分配比例太低,故而希望获得这部分本该给丙方实际控制人的股权(丙方实际控制人本来按照对赌也没法获得),最好是无偿,但正如楼上所说。当初15元每股取得,如果0对价或低价转让,一方面是税务那边涉及补税问题,另一方面是否会引起审核关注构成上市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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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0: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税,上市倒不成为问题,程序齐备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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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重复的问题,本人已经学习并发表过意见。  发表于 2018-2-25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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