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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盛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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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7: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聪明”的盛运股份
盛运股份(创业板300090)2011年报显示,2011年10月22日,公司以所属的2宗商住综合用地和1宗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为2,900万元,截止2011年9月30日前述土地的账面价值为1,624.54万元)与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桐城市盛发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1,242万元。时隔仅半个多月,也就是同年11月16日,盛运股份和盛云科技将持有的盛发投资的100%的股权转让给了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转让价格分别为2900万元和1242万元(即原价)。
由上述经济行为给盛运股份带来了不菲的收益:
一、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带来了12,711,781.33元的资产转让收益(营业外收入);
二、盛运股份以上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对“盛发投资”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笔者通过在安庆市工商管理局网站查询,及查阅盛运股份公开披露的资料,未获知盛发投资的经营范围,因此无法确定盛发投资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可能未计缴相关的土地增值税。
而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盛运置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盛运股份在不交一分钱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实质上将原本由自身所有的商住用地转让给了盛运置业。如果盛运股份直接将土地转让给盛运置业将缴纳近43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税款((2900-1624.54)×40%-1624.54×5%=428.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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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yingjie + 11 + 11 + 11
finantree + 5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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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8: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背后有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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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9: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前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从税法角度讲是可行的,这样操作也是可以免交契税的,但是不同的税务局、土地局不同的说法和做法。合法是合法但是是不是合税务局的口味就不一定了,要是这样税务局说这样避税合规,是否可以引申到只要是土地转让增值很大,就可以这样操作,这样操作还是有风险的。    我们这里的土地局,不管你是什么性质的转让,母公司给子公司还是投资 ,只要是土地证改名,就得交契税。

点评

母公司把土地给全资子公司作为增资时 是否可以评估作价入账  发表于 2012-3-11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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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4: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避土地增值税的常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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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23: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增值税估计还是免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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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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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0: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个是常规操作手法,有的法律顾问咨询都直接这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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