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117|回复: 2

[业务讨论] 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的一些探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3-11 12: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按照发改委的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那么信托公司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作LP认购基金合规吗?
2、发改委的规定,备案豁免的范围里有: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那么,如A、B、C三个机构设立D管理企业(其中A绝对控股),其后A、B、C做LP,D做GP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这种情况下属于上述的豁免范围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08: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7次 发表于 2012-3-12 07:29
................................

第一个问题已解决,请问你能回答第二个问题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3-25 14: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我理解集合信托计划可能不符合自有资金的要求。并且,集合信托计划可能不能被工商部门接受登记为LP,如果楼主有这方面的实例,请不吝赐教。

第二个问题,我理解楼主所提的情形不行。发改委2864号文主要是为了防止非法集资,理解了这一点就很好理解豁免备案的两种情况,即1)已经备案成为创投,2)关联方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楼主的情况,ABC并不是关联企业,所以不满足发改委的要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4 17:22 , Processed in 2.847960 second(s), 3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