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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的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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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2: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按照发改委的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那么信托公司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作LP认购基金合规吗?
2、发改委的规定,备案豁免的范围里有: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那么,如A、B、C三个机构设立D管理企业(其中A绝对控股),其后A、B、C做LP,D做GP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这种情况下属于上述的豁免范围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08: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7次 发表于 2012-3-12 07:29
................................

第一个问题已解决,请问你能回答第二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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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3-25 14: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我理解集合信托计划可能不符合自有资金的要求。并且,集合信托计划可能不能被工商部门接受登记为LP,如果楼主有这方面的实例,请不吝赐教。

第二个问题,我理解楼主所提的情形不行。发改委2864号文主要是为了防止非法集资,理解了这一点就很好理解豁免备案的两种情况,即1)已经备案成为创投,2)关联方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楼主的情况,ABC并不是关联企业,所以不满足发改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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