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近来无意翻阅宁波建工的非公开预案,因能力有限,尚存疑点需各位版友解决,望好心人指点迷津,谢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而宁波建工的非公开预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部分限售期规定如下: “公司向同创投资、中亘基、景崎、景杰、景吉、景浩、景合、景威、中嘉基、景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6.82 元/股” “同创投资、中亘基、景崎、景杰、景吉、景浩、景合、景威、中嘉基、景腾承诺以市政集团股份认购的宁波建工本次重组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
这样看来,定价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对象限售期也可以是12个月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