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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8974|回复: 9

[已解决]股东中有资管计划、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会影响上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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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9 14: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股东中有资管计划,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会穿透核查股东人数吗?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要点吗?

祝大家十一快乐!
最佳答案
2017-9-29 15:08:25
个人意见:

昨天还在研究这事哈哈,本月22日保代培训有说这个事情,有人已总结了,最新的意见参考以下链接内容:
http://stock.10jqka.com.cn/20170928/c600648282.shtml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7-9-29 15: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个人意见:

昨天还在研究这事哈哈,本月22日保代培训有说这个事情,有人已总结了,最新的意见参考以下链接内容:
http://stock.10jqka.com.cn/20170928/c6006482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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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29 15: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sevenxy 发表于 2017-9-29 15:08
个人意见:

昨天还在研究这事哈哈,本月22日保代培训有说这个事情,有人已总结了,最新的意见参考以下链 ...

所以说对于IPO,法规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目前从上市案例的角度去分析,就只有“三类股东”间接持股的案例,目前没有直接持股过关成功的咯?

披露要点就是设立备案合法、股权清晰、无关联关系等

太感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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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9 15: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假作真 发表于 2017-9-29 15:32
所以说对于IPO,法规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目前从上市案例的角度去分析,就只有“三类股东”间接持 ...

法律层面没有禁止,直接持股的我也没看到相关过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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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29 15: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sevenxy 发表于 2017-9-29 15:37
法律层面没有禁止,直接持股的我也没看到相关过会公司。

太感谢了

直接上干货,简单粗暴,哈哈哈,最佳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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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7-9-29 16: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sevenxy 发表于 2017-9-29 15:37
法律层面没有禁止,直接持股的我也没看到相关过会公司。

我看到里面有一条,核查“三类股东”与其管理人其他产品之间的关系,是否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

这个意义是什么?
谁向谁的输送,在什么方面的利益冲突。
如果是产品之间做FOF,出资穿透就核查了。利益冲突,是否指同一管理人之间不同产品之间的冲突?
我理解除非蠢到还是登记在如一个合伙名下,内部做区分结算(这种肯定没有了,现在都会严格区分),
那会有影响。
除此之外,即便另一个产品的资方有意见,也最多基于合同追究管理人的责任,不会影响到我这个项目
的股东权利。
另外,对于多产品的管理人而言,我直观感觉这个要求未必会愿意接受,即便接受最多给项目组一张
无利益纠纷和无利益冲突的纸。

请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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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9 17: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NLW 发表于 2017-9-29 16:10
我看到里面有一条,核查“三类股东”与其管理人其他产品之间的关系,是否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

这个 ...

1、这个说的只是担心基金等管理人那边不合规,不一定是影响股东权利,就是严格要求管理人有问题的不能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
2、管理人确实未必接受的,但到时候有各方压力,会里如果反馈明确要求,他也得配合。

点评

NLW
感谢七版主的回复。  发表于 2017-9-29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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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3 15: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博拉网络都在会清理了,能清理的尽量清理,等待政策和抱有幻想只是一念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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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4 07: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初步意见: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三是合规整改计划、穿透、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在其中有权益】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从上述意见可以看出,一些规定尚未出台,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明确和把握,如:1、合规的整改计划,特别是契约式基金,基金合同达到合规需要全面把握有关规章的规定。2、穿透披露后最终的持股主体人数如何把握?
初步意见:实践中尽量调整到符合明确政策的程度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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