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相应规定,不补办(是否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相违背)
2、75号文,出来后,不符合特殊目的公司
3、19号文出来后,提出了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概念,但补办要被处罚。
附: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 9月15日实施,2007年2月1日废止)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外汇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 居民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用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凭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二)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一)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证明;(二)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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