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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证券期货法津适用意见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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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4: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师,在学习该文件时有些疑虑,烦请指点:
1、《意见》第三条对相应指标比例20一50一100一分别规定了申报要求,其中20以上为提供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50以上要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调范围,还要提供与重组方相同的财务会计资料,即包含三年一期财务报表。但《意见》第六条,又提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重组方合并前净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在财报中单独列示,这句话结合同条第二款内容,是否可以理解为业务重组的,只要比例在20以上的,都将提供三年一期财报。这样不是与第三条不符3么?还是我理解错误
发表于 2017-11-22 19: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50%以上才要,别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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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09: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相应项目指标比例达到或超过50%但不超过100%,将被重组方纳入首发尽调范围(即执行与发行人一样的尽调要求),同时申报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而楼主说的第六条第二款“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注意是非企业合并),相应指标达到或超过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1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这跟第三条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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