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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攻略] 保荐与直投公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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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6: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7月8日,CSRC出台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其中规定:
“(九)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2011年11月22日,SEC出具了 “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业务隔离要求
证 券公司应严格执行保荐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相互隔离的规定,凡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应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其中,“签订有关协议” 是指证券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等。“实质开展相关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虽然未与拟上市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但以拟上市企业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身份为拟上市企 业提供了相关服务,具体可以证券公司召开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之日作为“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
四、承诺主动延长股份锁定期
目前,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入股的股东,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均有相应的股份锁定期期限要求。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在本通知第三条所述时点前,以自有资金或持有权益比例超过30%的直投基金、产业基金投资拟上市企业后,证券公司担任该企业保荐机构的,在严格执行现有股份锁定期期限要求基础上,直投子公司应承诺主动再延长股份锁定期不少于六个月。
九、其他
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在《指引》发布前已经投资且该被投资企业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被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执行本通知的要求。
核心观点:
1、若在2011年11月22日未被核准发行的,券商直投锁定期延长;
2、在2011年7月8日之后,券商直投不得先保荐后直投,若先直投后保荐,适用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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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5 收起 理由
yunyangsheng + 2
ahowjoyo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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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3 12: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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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4: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先直投再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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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19: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字太慢 发表于 2012-7-10 14:40
只能先直投再保荐?

目前是只能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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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2: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么?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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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15: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2]213号)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3篇 英文译本)

各证券公司及下属直投子公司:

  为了推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我会制订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管理,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等风险,督促直投子公司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提升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直接投资业务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

  二、直投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募集设立或受托管理直投基金,均应向协会备案。

  三、直投子公司应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有提交给协会的备案材料和报告都必须加盖公司公章。直投子公司应当备案但没有备案或备案不符合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四、我会将对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下属机构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证券公司及下属直投子公司在落实《规范》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五、直投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并将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告知我会。

  六、2011年11月22日我会发布的《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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