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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求教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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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6 18: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七星楼主在公司债里讲的是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以发行可交债,在可交债里讲的是可交债申请人应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请问这两处差异点的原因是何?发行人和申请人是有区别的么?区别何在?谢谢大神!
发表于 2017-12-20 17: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上  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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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23: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人和申请人应该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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