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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购买其他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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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1: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

现一项目,拟上市公司存在购买其他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且涉及金额较大,具体情况是该等企业没有将所持的汇票向银行贴现,而是将其折价背书转让给了拟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从中赚取差价。想请教各位该问题是否构成重大法律障碍,如何处理较妥?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2-3-26 11: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付结算办法》(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中介机构,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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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4: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首先承认错误,然后开始规范企业不再进行该操作,同时,核算报告期内已经存在的此类票据行为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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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6: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1、规范,消除影响,日后处罚责任由大股东承担
2、取得相关部门的合规背书
3、详细披露

可以参考“大东南”招股书,其虚开承兑汇票金额达10亿,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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