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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新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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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8 15: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时间:2018-01-05
一、此次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全国股转公司自2016年起进行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总体上看,评价制度对于引导主办券商主动提高执业质量、增强执业规范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成为全国股转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为实现差异化和精细化监管提供了支持。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也表现出一些有待完善之处。
在总结评价制度前期实施效果的基础上,为适应市场发展新情况,满足监管需要,充分发挥评价制度的正面引导作用,此次制定了《评价办法》,并明确了评价结果运用安排。
二、《评价办法》与原办法的主要差异有哪些?
答:《评价办法》主要对于计值方法作了改进完善,在保持评价体系连贯性的基础上突出了正面导向:一是引进难度系数调降业务量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的业务点值,引导主办券商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业务规模;二是为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设置调整系数,更加精准化体现主办券商执业水平;三是调整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两类业务基准点值权重,使评价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与监管需要;四是调整了部分加点项,突出评价体系的正面引导作用;五是修改了个别条款,以与上位法规更好衔接。
三、对于综合点值计值方法作了什么修改?
答:为更好发挥评价机制的引导作用,在综合点值计值方法中引进难度系数,充分考虑不同业务量的主办券商执业难度的差异,对于业务量排名后10%、后10%~20%的主办券商业务点值分别给予0.8、0.9的折扣。
四、对于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的计值方法作了什么修改?
答:为加强对负面行为的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将负面行为不良影响程度与惩戒力度相匹配,对于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设置调整系数:对于每条负面行为分为三档,情节由轻到重,依次对应0.5、1、1.5的调整系数。
五、对于业务基准点值权重作了什么调整?
答:为使业务权重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突出当前形势下的监管重心,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将推荐挂牌与挂牌后督导两类业务的基准点值权重分别由30%、30%调整为20%、40%,交易管理、综合管理业务权重维持不变。
六、《评价办法》新增了哪些加点项?
答:一是为加大对于新三板卖方研究业务的激励,新增研究业务加点项:“主办券商卖方研究报告数量位于行业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的,分别加2点、1点、0.5点”。其中,卖方研究报告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发表的面向公司内部以外受众的新三板研究报告,具体以主办券商报送的月度业务数据认定为准。
二是为加大对于承接持续督导券商的激励,新增承接持续督导加点项:“主办券商净承接持续督导企业家数位于行业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的,分别加2点、1点、0.5点”。其中,净承接持续督导企业家数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新承接持续督导的企业家数减去其解除持续督导的企业家数,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为统计节点。
三是为进一步体现对于持续合规经营方面表现突出的主办券商的激励,新增持续合规加点项:“主办券商最近12个月每月均未出现《评价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扣点情形的,在年评时加1点”。为保证公平,在评价期内首次备案的主办券商不适用该款。
七、全国股转公司明确了哪些评价结果运用安排?
答:全国股转公司明确了以下差异化制度安排:
一是以年评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选择主办券商参与新三板的新业务或新产品优先试点以及市场建设活动。
二是将季度评价结果与主办券商强制培训挂钩。
三是使月度评价结果与主办券商日常报告等自律管理要求产生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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