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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划拨土地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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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7: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项目中遇如下情况:某国企改制时有划拨用地,经评估备案的总地价为10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部分为500万元。经批复以土地出让金部分(500万元)抵补负资产和职工安置费后以一定优惠价格(当地规定)出让给企业。

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中约定,该宗地使用权权能受到如下限制:

1)经批准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市政府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按企业改制时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对企业进行补偿;(2)转让土地的(含合资、合作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土地转让收益中企业仅收取改制时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余额部分由市政府收取;(3)宗地抵押时,抵押额不能超过企业改制时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4)对外出租时,土地出让金收益中企业所得仅相当于改制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余额部分由市政府收取。”

上述安排无明确法规依据。请问各位是否见过这种处置方法?是否存在法律问题?另外此种情形是否属于主要财产的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情况、要做信息披露?


最佳答案
6 
发表于 2012-3-27 20: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1. 理论上讲,这和其他资产权利受限是一个类型,不存在法律问题;但与一般资产权利受限不同的是,其历史合同条款通过在各类可能变现途径中进行变现价值分割约定,使之归属于企业的变现价值永远恒定在”原始出让金”的水平,如果在历次出资、改制或者整体变更中,用该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出资金额又大于“原始出让金”,则存在出资不实瑕疵。同理,也可能在其他途径中存在类似问题。
2.“是否属于主要财产的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情况”,要看这块地是否满足“主要资产”的标准,是就要披露;否则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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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0: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于是政府以现在的优惠政策换取未来的权益,从法律上讲没有障碍。但如果要上市,建议还是解除为好,不要自己给自己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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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6 09: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我也在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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