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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其他对外投资的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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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4: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如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拥有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店面,是否需要在招股书中披露呢?例如28号文中只要求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披露,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就不需要披露了?
发表于 2012-3-28 14: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平不够回答不上来,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没什么利害关系的话全部披露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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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5: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从这点来看,肯定是需要披露的,个体工商户的性质是以个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实际控制人控股的企业、所持股权也是也是其财产,所以很有可能会涉及到这部分,这属于投资风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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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5: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控制人控股的个体企业,最好清理吧。对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将可能影响其股权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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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14: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避免风险,最好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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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15: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披露,仍然可能存在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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