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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证监会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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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9: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楼主| 发表于 2012-4-1 19: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424424 于 2012-4-1 19:26 编辑

进一步提前新股预先披露时点,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众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这个怎么搞?难道不进行反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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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9: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加投资者监督力度,提高市场约束,提高审核效率,抑制超募发行,招股书由律师写.保荐业务负责人不承担责任.存量发行,取消网下所定期,增加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增加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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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9: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律师撰写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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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点评好,里面很有深意  发表于 2012-4-2 23:48
律师也是客户出钱写的啊  发表于 2012-4-1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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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9: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2-4-1 20:39 编辑



在存量发行制度下,应该推出控股股东的诚信保障资金制度


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其他制度都有些虚,就以上条款猛,这不就意味着用控股股东的钱玩做市制度,以老股东的利益保障股价的持续性,这招狠,控股股东违规操纵成本会比较大,但如果遇到大盘灾难,控股股东有些冤,但考虑新兴市场市盈率较高的特点,制度涉及也符合新兴市场格局。         考虑到市场波动的周期性,建议控股股东用一部分(30%)资金作为新兴市场诚信担保资金,锁定5年或更长,如果出现恶意欺骗,虚假利润,将其直接作为小股东司法诉讼的准备资金。一部分(70%)作为回购资金,按以上制度锁定。                    这样中国特色的股票市场就完善些了,在新兴市场靠中介结构保障上市公司的真实性市场环境不具备、或者勉为其难,所以我不认同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在我们这个市场能起实质作用,而且你又能把这些吃苦力活的兄弟们咋样,我们中介机构看着客户的脸色,吃着客户的施舍,划时代的做崇高人格的雷锋会使中介机构角色混乱,长期这样会导致人格分裂,西方资本市场玩了几百年,我们的中介机构没有那样的历练,就是历练了这么多年那些中介机构的诚信<经过本轮金融危机》也值得怀疑。     如果按以上建议操作,基本审核符合规则就够了,发审委员都回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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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  发表于 2012-4-1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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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者何夕 + 10 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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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22: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律师写招股书,还要投行去做什么呢?只能去销售。倘若真的实施,投行风险和收益如何配比?预披露进一步提前,欢乐了媒体、高兴了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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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22: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军 发表于 2012-4-1 19:56
在存量发行制度下,应该推出控股股东的诚信保障资金制度

这个存量发行制度的保障条款类似于绿鞋机制,对老股东还是只有有利而无不利因素。例如如果发行后市场价格高于发行价,则该条不适用,不能进行回购;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则用该部分资金进行回购,并且回购的最高价格也就是发行价格,回购到极限也即是老股东配售的部分全部被购回(不考虑税收及交易费用影响)。因此该存量发行对老股东套现有百利而无一害。
长期来说能够促进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短期内来说对二级市场的不利影响是巨大的。
个人感觉本次改革后的发行制度非常适合三板场外市场、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有利的作用;但对场内市场来说,短期内普通二级市场投资可能面临血腥般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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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09: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写招股书那保代还在不在招股书上签字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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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12: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这么一规定,以后有谁敢突破平均市盈率125%这根红线?毕竟上市公司的实际盈利券商也无法控制,谁也不敢拿这个赌自己的前程。感觉是赤裸裸的价格控制,而且参照标准还是平均市盈率,将来一级市场发行市盈率肯定要大降了。

奇怪的是,监管部门天天说要市场化改革,现在却祭出了价格控制这一最典型的行政命令,我真是不能理解领导们的良苦用心啊……

还有,为啥没有对发审委进行讨论呢?IPO不审到底行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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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不得已的办法吧。 记得去年金融工作会议就曾提出为了解决某些问题宁可采取“倒退”的方式。  发表于 2012-4-4 23:29
支持。此条杀伤力是最大的。  发表于 2012-4-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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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12: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guoqing 于 2012-4-2 13:03 编辑

且不提对财务、业务、募投章节撰写的胜任问题,发行人律师是为发行人服务的,要忠于委托人利益,也存在招股书美化发行人的动力。

证监会一方面要求保荐机构项目组核查、尽调,又不让券商写招股书,这是神马路子,莫非保荐机构光尽调,然后就检查其他中介工作?

点评

招股书具体谁来写并不重要,各中介机构要负的责任并没有发生变化。保荐机构重点做尽职调查、项目核查、股票定价和承销符合未来投行业务发展导向。  发表于 2012-4-3 14:15
具体谁来写并不重要,各中介机构要负的责任并没有发生变化。  发表于 2012-4-3 14:12
我也在奇怪这个事情,这个过程该如何过渡?投行的承销和定价能力现在有点扯淡。  发表于 2012-4-2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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