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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的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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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0: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以看看证券法74条吧!
上面用了定义和例举的方式给出了。从这儿看出内幕交易主体是自然人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0 1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认定违法内幕交易主体(学者观点)
王斯乐  谷月
  内幕交易的主体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按照其身份可以分成两大类,内幕人员(内幕人)和非内幕人员(非内幕人)。内幕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工作或契约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之人;非内幕人员是指非通过工作或契约关系而获得内幕信息之人。非内幕人主要指接受消息者。
  内幕人员是从事内幕交易的主要主体,在实践中发生的内幕交易大多是由内幕人所从事的。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可以分为内部人和临时内部人。
  内部人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内部人是内幕交易最常见也是最典型的主体。早期的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基本上是直接针对内部人。在英美法系中内幕交易习惯上称为“insiders trading”,也是因为内幕交易最初主要是内部人(insiders)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内部人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临时内部人,又称为准内部人,是与发行人传统内部人相对应的用法。证券法上,一般将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控制权的股东及有机会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称为发行人的传统内部人(trad itional insider)。除上述人员以外,由于行使职责或者和公司有契约关系而成为和传统内部人一样可以接触内幕信息、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员称为临时内部人。临时内部人本身并不是发行人的内部人,只是由于工作或契约关系,有机会接触公司的内幕信息,而具有信息优势,因而被称为发行人临时内部人。
  临时内部人包括:第一,由于履行法定职责而成为发行人的临时内部人。主要是指对证券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由于法定职责(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第二,由于与发行人有契约关系而成为发行人的临时内部人。主要是指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证券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其中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投资顾问机构的有关人员。公司的临时内部人还应当包括作为公司承销人的有关人员。以上人员与发行人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由于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这些人可能获取内幕信息。
  非内幕人员是指和公司没有企业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或许内幕信息之人,主要指接受消息者(tippee)。
  为了防止公司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各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赋予了公司的归入权,即公司传统内部人在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利益归公司所有。为了避开法律对公司归入权的规定,多数公司的传统内部人不亲自从事内幕交易,而是将内幕信息提供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从事内幕交易,所得利润共同分配。公司的临时内部人也常常不会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是和传统内部人一样,将消息提供给第三人。这种内幕交易不是由内幕人员直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而是通过接受消息者从事内幕交易。因而这种内幕交易在实务中常常被称为间接内幕交易。在这种证券交易中存在两种违法主体:一是提供给他人内幕信息者即提供信息者、信息提供者或泄露信息者(tipper);二是由于他人提供内幕信息而知悉内幕信息者即接受信息者或信息接受者(tippee)。提供消息者通常都是公司内部人或临时内部人。
  并不是所有向他人提供消息者或接受他人提供的消息者都要承担内幕交易的责任。如果提供消息者提供的原因是接受者和公司有契约和工作的关系,提供消息者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将公司的内幕信息提供给他人,并不违反内幕交易规范。泄漏信息者泄漏信息就违反了内幕交易规范,接受信息者接受信息本身并不违反内幕交易规范,只有接受信息者利用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才构成违反内幕交易的规范。
  因此,笔者认为,认定内幕交易的主体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证明该人员获取了内幕信息;第二,要证明该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或者是非法的途径;第三,要证明该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获取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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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0: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刑法啊!!

刑法上是写的单位犯此罪,主要负责人处罚,单位罚款(大意是这样的,具体文字你们自己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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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0 10: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是可犯此罪的,但是主体还是内幕人吧!不然单位如何成内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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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0: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你这个逻辑,单位所有的事情都是人干的,还有法人这个东西赶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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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0 10: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五楼,我也想过你说的,其实就不该有法人犯罪,除非法人得益,否则,都和法人无关,现在法律好象也是这个精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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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0 10: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单位如何成为内幕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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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2: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证券法202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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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0 13: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
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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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
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
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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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3: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你看202条,仔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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