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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收购,如何计算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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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5 17: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四条 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请问,如果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非全资)作为收购主体,对外收购股权资产(非控制权),如何适用上述计算?


具体而言,例如上市公司A持有其子公司B 70%的股份。B收购C公司,交易作价、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均为10亿元。则在计算时,是否可以 70%*10亿元=7亿元作为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分子?
发表于 2018-2-5 18: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这么计算,以上市公司作为整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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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6 13: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这样算的,楼主所引用的法条的后半段即是依据。购买的是股权的,还要看是不是构成控股,若是控股的话就直接按整体来算,若未取得控股权,才乘以股权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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