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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语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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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6 09: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些说明书里这句表述是不是错误的啊:
最近两年内本人未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民事法律里没有处罚的概念啊,放在后面写【民事责任或者赔偿责任】会不会好一点

发表于 2018-2-6 13: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句话是董监高承诺吧,这里应该是不需要说民事方面的纠纷。另外,我有疑问的是行政处罚是最近三年的、交易所公开谴责是最近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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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7 15: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剑李航 发表于 2018-2-6 13:48
楼主这句话是董监高承诺吧,这里应该是不需要说民事方面的纠纷。另外,我有疑问的是行政处罚是最近三年的、 ...

感谢感谢~
另外你说的是IPO的规则,法条依据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4)项的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url=]会计师[/url]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新三板的规则是《挂牌条件使用基本标准指引》三、(一)、4.(1)要求的最近24个月内。


从道理上,《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行政处罚是超过两年一般不再追诉。
然后,公开谴责是纪律处分,比行政处罚轻,所以要求少一点?


不过个人感觉单纯根据报告期时长定的这几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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