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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欲通过减资弥补亏损,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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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0: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2-5-11 10:18 编辑

有限责任公司欲通过减资弥补亏损,是否可行?
发表于 2012-4-7 12: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可行 但减资程序繁琐吧 怎么也要经过全体债权人同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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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4: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9:11 上海青年报  


  7月25日,*ST飞彩(000887)公布了“资产重组+追加对价+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的股改方案。该方案公布后,有部分媒体质疑该方案过于复杂,本报也曾撰文质疑其资本公积金实属变相补亏。昨日,包括*ST飞彩股改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纷纷出具专项说明,强调“减资弥补亏损”是国际通行惯例,且并没有违反《公司法》及有关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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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资补亏”是必然选择

  平安证券称,*ST飞彩2003、2004年发生重大亏损,面临退市风险。为彻底改善飞彩股份的基本面,使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未来大股东中鼎股份拟通过资产置换注入优质资产,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但是由于飞彩股份累计的亏损金额巨大,在十年内飞彩股份也无法用利润、公积金弥补多达7.7亿的亏损额;而按有关规定,公司如有未弥补亏损,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在这种情况下飞彩股份如不进行减资,十年内也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一个公司如长期不能分配利润,将会动摇股东的信心,影响其投资信誉。因此,*ST飞彩为解决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只得选择减少公司资本以弥补亏损。

  不违反《公司法》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法》第167条侧重于对利润分配顺序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和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169条则明确了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公司法》上述条款均未禁止当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后可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公司法》同时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减资弥补亏损”也不是没有先例可循,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就采用了资本弥补亏损的方式,并获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代办股份转让公司“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以缩小股本的形式弥补了部分亏损。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减资弥补亏损”在我国已有立法先例,且为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就*ST飞彩现有的财务状况而言,公司的股改方案实现了*ST飞彩的财务重整,有利于*ST飞彩资产重组的完成,实现了对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在会计上可行

  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的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P169明确写有“企业实收资本减少的原因大体有两种,一是资本过剩;二是企业发生重大亏损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

  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是否可以用企业资本金弥补亏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以“减资弥补亏损”的方式从会计上是可行的,且有利于保护股份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方案不具普适性

  平安证券在专项意见最后称,从实质上来说,《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以弥补亏损”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希望公司能以经常性盈利弥补亏损,解决公司的持续经营与持续盈利问题。

  飞彩股份的“转增、送股再减资方案”组合转增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公司股本,主要用于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股本没有增加。减资弥补亏损实际是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进行调整,所有者权益并没有减少,公司的资产在量上也没有减少,也没有向股东返还资本。同时,本次“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组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要履行减资公告和债权人的保全等手续,因此对债权人利益也没有产生损害。

  飞彩股份的“转增、送股再减资亏损方案”组合是股改方案的一部分,是股改这一特殊时期实施的一个特例。此外,飞彩股份在2005年进行了一次债务重组,银行等债权人豁免了飞彩股份3.8亿的负债,并且银行负债都已转承出了上市公司,从而使得飞彩股份实施“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组合容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因此,飞彩股份的本次“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组合在程序上、对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上均不同于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并且因为飞彩股份的特殊性,飞彩股份的本次“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组合也不具有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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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7 11: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证监会发文明确否定了这种通过减资规避“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做法。不知道单纯的减资弥补亏损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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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21: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单纯的减资弥补亏损是可行而且合法的。根据《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施行细则》第39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表明,当企业法人出现严重亏损,应当通过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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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6: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减资,股东再赠与上市公司,原制度下股东赠与算营业外收入,这样去弥补亏损的吧!新制度下,控股股东赠与是进入资本公积的,是不能弥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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