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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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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9 10: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教各位大神: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可以为公司拟利用募集资金增资的一个无关联关系公司,增资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款的用途是项目类建设。
最佳答案
2 
发表于 2018-3-9 14: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你的募投项目只要符合这些要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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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2 13: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什么问题,只要你能说清楚必要性和可行性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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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4 16:54: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且有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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