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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聘请财务顾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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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4 14: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聘请财务顾问的问题:第九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应当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但通过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感觉这个第九条和第十六有矛盾的地方啊:第九条里"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继承取得股份、司法判决"不需要请财务顾问,但是十六条里又明确"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股份超过10%”的要请财务顾问, 请教各位前辈这个怎么解读????
 楼主| 发表于 2018-3-14 14: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我的理解看,能行政划转或变更的股权不只有国有股么? 继承取得两条里一模一样,司法判决和执行法院裁定也应该是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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