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字〔2018〕29 号
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经理的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2号)和《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中基协发〔2012〕7号)对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经理”)任职条件及注册登记流程进行细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目标基金经理任职条件 根据《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规定,养老目标基金经理的任职条件为: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具备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验,其中至少2年为证券投资经验(不含货币市场基金类资管产品投资经验);或者具备5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三)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六)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养老目标基金经理注册登记管理 养老目标基金经理注册、变更、注销流程与其他类型基金经理的注册、变更、注销流程相同,相关材料均采用电子化方式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报送。 (一)养老目标基金经理注册 养老目标基金经理的注册,应通过FOF类基金经理法律知识考试,除《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外,增加提供历史投资业绩评估报告、填报投资业绩有关信息、详细说明投资管理经历等,具体要求如下: 1、历史投资业绩评估报告的要求 为提升公募机构专业能力,推动完善投资管理人员评估、考核体系,需由本公司对拟聘任基金经理近5年管理所有投资组合的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及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出具评估报告。公司对同类型产品采用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应当一致,应选择科学合理、行业公认的评估方法如波动率、夏普比率、最大回撤率等,选择其他评估方法的应专项说明;历史投资业绩评估报告应满足客观、可追溯、备查。 2、投资业绩有关信息的填报要求参照私募证券投管人员投资业绩标准 符合“具备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验,其中至少2年为证券投资经验”条件的,需填报不少于2年的投资业绩有关信息包括产品/账户名称、产品/账户类型、产品/账户代码、产品投资类型、投资管理起始日、投资管理终止日、估值日、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分红(元/份)、累计净值增长率(%)等,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标准和流程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填报。 3、投资管理经历证明内容的要求 投资管理经历证明应详细说明拟聘任基金经理的投资、研究分析、或资产配置经验,其中具有投资经验的需说明曾管理投资组合的名称、规模、管理期限等;具有研究分析或资产配置经验的需说明岗位、职责、任期等。投资管理经历证明需经办人签字,相关任职单位加盖公章。 (二)养老目标基金经理变更 养老目标基金经理的变更,除《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规定的变更备案材料外,还需按照上述第1、2、3项要求报送材料。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可直接变更成为养老目标基金经理;其他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在初次变更成为养老目标基金经理前,应通过FOF类基金经理法律知识考试。 三、基金经理考试大纲更新说明 考虑养老目标基金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资产配置策略进行运作,不另设养老目标基金考试,对现有FOF类考试内容进行完善。在《基金经理证券法律知识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第六章“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下增加了养老目标基金相关内容,包括了解养老目标基金的出台背景;了解养老目标基金的定义;掌握养老目标基金的形式及资产配置策略要求;掌握目标日期基金和目标风险基金相关理论知识、匹配养老需求的资产配置方法;掌握养老目标基金的运作方式及投资比例要求;掌握养老目标基金的子基金要求;了解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养老目标基金申报鼓励具备的条件、及基金经理任职要求;熟悉养老目标基金的费率设置原则;熟悉养老目标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熟悉养老目标基金的宣传推介要求,在大纲附件《参考法规资料目录》中增加一部法规和三个参考资料,分别为《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目标风险基金——养老金的默认投资产品》(《声音》2017年第8期)、《个人养老金的投资、产品和市场培育经验》(《声音》2017年第17期)和《目标日期基金历史与发展》(协会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系统培训课程)。 2018年3月26日起,可以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办理养老目标基金经理考试预约、注册和变更等相关事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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