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证监会于2017年2月24日至3月26日,通过证监会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改事宜的意见。
总的来看,社会各方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修改评价积极,认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统一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政策要求,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保护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理预期和合法权益的修改思路,认为《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修改有助于强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发挥好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在证券期货业务中的核查把关地位作用。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建议明确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措施适用的主体范围,明确证券中介服务机构被证监会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是否适用该措施,明确恢复审查的时间。我们对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采纳了部分合理的意见建议。
本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改重点解决了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减少挂钩机制政策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影响。具体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我会将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在审项目被中止审查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我会应当恢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