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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募集部分配套资金规定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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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8-4-6 10:28:08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5-09-18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


但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借壳类重大资产重组不得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上面两个规定不是有矛盾吗
最佳答案
2018-4-8 11:27:14
已经修订过了,期间确实有段时间借壳可以配套募集资金的,后面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后,就不再允许重组上市可以配套募集资金了。
发表于 2018-4-6 17: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09-18属于过时的老皇历无效的了,请你查阅最新的文件吧!

2015-09-18属于过时的老皇历无效的了,请你查阅最新的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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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8 09: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矛盾,你理解为借壳上市严格规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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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8 11: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已经修订过了,期间确实有段时间借壳可以配套募集资金的,后面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后,就不再允许重组上市可以配套募集资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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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0 08: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的明确意见是: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由此理解为:1、可以募集配套资金,而非不允许募集配套资金。2、募集的配套资金限定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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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0 16: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借壳上市禁止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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