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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案例】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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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9 20: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问一下,重组预案公告后标的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或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求相关案例
发表于 2018-4-19 21: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能怎么搞啊,预案披露时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里没约定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能乱搞啊,都没有排他性条款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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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9 23: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具体情况吧,证监会有个解答,如何认定方案是否属于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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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0 15: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贝瑞和康借壳的时候标的股东之间有过调整。
预案公告后增资的没什么影响,基准日后增资的有看过,比如说最新的宁波联合等。
是否构成重大调整,要去对证监会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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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2 17: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根据题干,预案公布后发生的增资行为,会影响交易的标的数量、价款等事项,甚至会导致借壳等,因此,数量较大应当按照重大调整处理;如果增资占比很小,可以不认为重大调整,具体标准没有,可以咨询交易所确认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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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7 12: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
答:(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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