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拟IPO企业A,成立了用于股权激励的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B,合伙协议约定A上市以后,员工所持B的合伙份额在1年限售期以后分2年按50%、50%解锁,如果员工在A上市以后的2年内离职,则应当将所持合伙份额按获得时原价回售给B的普通合伙人(即无法获得激励);如果员工在A上市以后的第3年离职,则应当将还未解锁的合伙份额(即50%)按获得时原价回售给B的普通合伙人。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条款设定是否会因涉及拟IPO企业股权稳定性问题而需要废除?理由是什么? 问题2:拟IPO企业的投资机构股东必须清理与企业的对赌条款,是为了保持拟IPO企业的股权稳定性。那么,拟IPO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通过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给持股平台,激励对象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如果公司在3年以内没能上市成功,员工有权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从而退伙,这样的约定需要解除吗?感觉目前许多拟IPO企业股权激励都是这样做的,应该是没有障碍。感到困惑的就是这不也涉及到拟IPO企业股权不稳定的问题吗?为什么没有障碍呢? 进一步想问的就是,判断是否影响股权稳定性的要点在哪里?什么情况下对IPO有影响而什么情况下又没有影响呢?是因为股东不同?外部投资机构不行而股权激励的员工可以?还是说直接持股不行,间接持股可以?还是说持股比例小的话影响不大,就可以? 请大神赐教,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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