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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只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资产,可否通过其他增信措施发行私募可交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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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09: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投资平台,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资产,没有其他的资产,但控股股东的股东旗下有房地产业务,能否作为还款来源,发行私募可交债?或者可否通过其他的增信措施作为还款来源?有这种案例吗?谢谢
发表于 2018-5-14 17: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只是会影响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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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0 11: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不可以。因为作为持股平台,其没有符合发债和可交换债的基础条件,持股平台的兄弟公司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对判断持股平台是否具备发行债券资格条件基本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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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2 16: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czwjjjs 发表于 2018-5-20 11:28
原则上不可以。因为作为持股平台,其没有符合发债和可交换债的基础条件,持股平台的兄弟公司房地产公司提供 ...

明白,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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