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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商业银行是否能够投资无担保的企业债和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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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1: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哪位朋友能够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5: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我问的问题太简单吗?还是大路过的朋友都不清楚?
顶一下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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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7: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有具体规定,一般要求是要有担保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由保监会另行规定,实际上从来没有过。
银行我不清楚,貌似没有这个规定。但是银行投资一样谨慎,因此一般无担保债或者信用等级太低的债(AA+级以下)银行都不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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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6 09: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3# bitianneiron


感谢您的回复,但我一直听说保险机构的这个限制会有突破,不知道是不是已有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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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0: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不能,保险只能投AA以上级别,是在交易所。银行更不能了,而且是银行间市场。  模糊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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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3: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能够在交易所和银行间投资,银行目前只能在银行间市场直接投资,不过目前证监会正在讨论引进银行资金到交易所市场,不确定何时能放开,也不确定会以何种形式引进。

银行投资无担保债券是没有限制的,比如昨天发行的铁道部中期票据。还有另外AAA级的无担保企业债银行同样是最大的投资者。银行投资主要看安全性,没有担保的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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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3: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有松动,已经传了好久了,但是目前保监会还没有明确的指示,据我了解各大保险机构而也还没有获得明确的指示
4# huilang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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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1-17 10: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国银监会2007年10月12日 银监发〔2007〕75号)
一、严格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市场不同的利益主体,防止侵害存款人利益
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与以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有本质区别。直接融资市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需保护投资人利益;间接融资市场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企业发债强调的是企业资信和还款能力,应与银行授信严格区分。按照我国现行债券发行审批要求,发债企业须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对企业债进行担保,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一旦债券到期不能偿付,银行将代为承担偿付责任,这实质掩盖了债券真实风险,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企业信用。一方面,这可能引发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双方的道德风险,难以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不利于培育发债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意识,有悖于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另一方面,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担保费率远低于贷款利率,而承担的信用风险却与贷款无异,甚至因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有效的监控措施会高于贷款风险。还要间接承担额外的交易对手风险以及市场风险。银行担保保护了债券投资人利益,却使债券市场的各类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可能损害银行股东利益和存款人资金安全。
二、充分认识企业债担保风险,防止偿债风险的跨业转移
现阶段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发达,债券发行人信用水平不高,债券发行申请、审批、债券资金运用监督、信息披露等制度有待健全,债券到期偿付风险较高,各银行应充分认识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风险。一是目前企业债发行市场化程度不高,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部分评级公司的专业性、公信力不强,相关法律审查、会计审计的独立性不够,难以准确评判企业债真实风险和发挥有效监督。二是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实,担保银行对发债企业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监控手段,企业一旦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或发生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事件,银行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如部分企业发债所筹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市,增大了银行担保风险。三是个别银行未将对客户的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未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要求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甚至存在为维持客户关系放松担保条件要求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三、加强债券担保管理,健全或有负债风险问责制
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为5至10年,长的可达20年,多投放于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还款来源通常为项目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较大,项目能否如期建成和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均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履行偿付责任概率较高。
各银行(公司总部)要进一步完善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授权授信制度,将该类业务审批权限上收至各银行总行(公司总部)。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四、加强担保等表外业务的授信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各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担保审查,严格授权制度。对未纳入授信统一额度管理的客户,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对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各银监局要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立即将本意见转发至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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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4: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8# echoms


楼上的引用75号文解释什么??这个文件是叫停银行担保企业债和公司债,并没有对银行投资企业债有任何限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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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23: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监发〔2005〕72号里对保险公司投资进行了规定;
银行是内部风控决定的是否投资无提保债的,没有法规硬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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