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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规则中“现任”董监高的要求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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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6 11: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讨论一下这个问题:《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规则中,要求的是现任。
那假设,上市公司在领取批文后,发行前,某位董事疑似出问题了,那在明确出事前,此人已经辞职,公司换了新的董事,那构不构成发行障碍?
谢谢各位大神指教。
发表于 2018-5-16 11: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影响程度吧,个别非关键岗位董事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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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0 15: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1、新股发行办法第11条第五项规定:下列情形将构成障碍: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没有说出事情况,对照上述规定,尽管拿到批文,通常需要向证监会补充报告,如果有了结论并且不影响,可以继续上路。 如果不补充报告,发现是个问题,对上市公司是个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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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7 06: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换一名董事是最稳妥的办法,属于会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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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4 
发表于 2018-5-28 14: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明确现任,已离职或辞职不构成发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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