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上市与重新上市都需要保荐,只不过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需要具备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另,请教一下,“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这句话是指什么服务机构?终止上市之后转到三板交易了,如果说重新上市的保荐人需要具备主办券商资格感觉更合理,怎么反而是恢复上市的保荐人需要主办券商资格呢?这个困惑求解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中:
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
14.2.7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13.2.11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保荐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人。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2.7条所述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不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导致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是否完全消除出具专门意见,并对公司是否还存在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除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外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等情况作出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14.2.8 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保荐人保荐。
4.1 本所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恢复上市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