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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股份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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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09: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股权激励的几个问题。       有一个拟上市公司,在公司注册设立的时候 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1元每股认购了5000万股,作为股权激励备用,并且法定代表人已经签署了申明,申明该股权作为代持,留作未来股权激励所用。
    现在想设立几个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让法定代表人把股权以1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吸纳拟上市公司员工(员工间接以1元1股持股公司),以这种形式进行股权激励。
    现在呢,外面的投资机构计划对拟上市公司等按照5元每股进行增资。如果投资机构先增资了,我们在搞股权激励(这个股权激励不是低价增发,也不是大股东低价转让,而是有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是否要做股份支付处理?如果我们先激励,投资机构后增资呢?
    另外:   网上查询到的资料显示:2011年9月下旬举办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内容显示“持股方案早已通过,但通过协议控制方式进行,需要兑现;”,可以“可排除适用股份支付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这个拟上市公司现在进行股份激励的股权来源就是公司注册设立时通过的持股方案,现在进行兑现还原而已,和2011年保代推荐代表培训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一致了,是可以“可排除适用股份支付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的。
    各位领导,我这么理解是否正确?

发表于 2018-6-1 12: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1. 需要按照股份支付进行处理,因为二个行为时间间隔很近。
2. 单独来看,只要确认符合企业的公允价值,比如每股净资产等,就可以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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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 14: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8-6-1 12:33
1. 需要按照股份支付进行处理,因为二个行为时间间隔很近。
2. 单独来看,只要确认符合企业的公允价值,比 ...

2011年9月下旬举办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内容显示“持股方案早已通过,但通过协议控制方式进行,需要兑现;”,可以“可排除适用股份支付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这个不需要考虑一下吗?拟上市公司是一注册的时候就形成了方案了,只是当时未能确定所有员工名单,也确定不了,完全符合上面的精神啊。您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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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22: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1、机构先进,然后激励员工,若价格差异大且时间很紧,肯定适用股份支付;
2、若先激励,后引入,则时间间隔必须长,且激励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理论上也是超过1元的,也需要做股份支付;
3、虽然保代是这么培训,有先期的持股方案,但毕竟没有具体到个人,相关文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未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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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 18: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保代培训的意思是,前面做了股权激励,没实际交付,协议控制,相当于代持,兑现还原的时候就不用做股份支付了。原理类似代持还原,不是说完全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这种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股份支付的时点是前面做股权激励的时候,而不是兑现还原的时候。
2、要看下是否有具体的方案,是否有协议控制,按描述不符合协议控制,对象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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