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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国有股权变动的增资是否需要履行评估程序,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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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4: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有一项目,在增资时涉及到了国有股权比例的变动,有增资前的55%变成了增资后的40%。现小弟想问,此次增资是否需要履行评估程序,依据是什么,如未履行评估程序,增资的效力怎么确定,还望各位大侠指教!

发表于 2012-5-8 16: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评估,国有股权比例变动就需要评估。没评估就找有权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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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6: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1 要评估,请追溯当时的实际背景、环节是否有瑕疵:上级国资管理机构批文,评估报告。
2 如果没有上市文件,需要:2.1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确认;2 律师鉴证意见;3 保教机构尽职调查意见,4 如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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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7: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评估,具体可查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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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0: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履行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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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7: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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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4 13: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我是否对题目理解有误,若以实物增资的情况下,是需要评估的;若以现金增资,为何需要评估呢?因注册资本的增加导致国有股权变动,并不涉及国有资产价值和权属的变动,不一定都需要评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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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3: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如果只要有国有股权在列,其每次股权变动均需对目标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是否对目标企业限制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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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1: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nnylinrd1 于 2012-5-22 14:50 编辑

需要评估,但建议打电话到国资委确认。上海市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股权股权比例变动是否需要评估的标准是财务并表,如果需要财务并表到国资控股的国企,需要评估,否则不需要。

另外,关于需要评估和不需要评估的法律规定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 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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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1: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需要评估,进行评估的目的就是维护国有资产的价值,防止被不当稀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也是需要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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