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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7: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证券法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请问各位, 承担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承担上市的保荐机构必须是一家吗? 此外,承销机构是不是必须是发行的保荐机构,且必须是同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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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15: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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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1: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是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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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21: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回答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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