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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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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7: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项目中遇如下情况:拟上市公司以前的控股股东为A,A在2006至2009年之间因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该情形截至2009年底得到规范,同时A将其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与B,B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目前担心的问题是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最近三年内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暂时想到三种处理方法:

1、论证A不构成非法公开发行。但由于该情形出现在2006年之后,恐怕很难论证。
2、承认A构成非法发行,但由于A在2009年后便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该情形对发行人上市不构成障碍(算是狡辩吧)。
3、再规范运行一段时间,明年再申报(不得已的方法)。

请教大家,从有利于客户以及风险控制的角度综合考虑,上述哪种方法可行?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方案?另外,控股股东存在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有相关案例?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2-5-8 11: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A不构成非公开发行。第一,A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的,股权转让和《证券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这一规定并不吻合,转让与发行的区别;第二,公开发行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发行主体应当是公司。但是股权转让的主体是A公司的股东,是股东个人行为。某个(某些)股东的行为替代不了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所以不应该被认定为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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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8 11: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shenmikeke 发表于 2012-5-8 11:11
个人认为A不构成非公开发行。第一,A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的,股权转让和《证券法 ...

请教一下,按照下文规定属于变相公开发行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三、(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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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8 11: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shenmikeke 发表于 2012-5-8 11:11
个人认为A不构成非公开发行。第一,A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的,股权转让和《证券法 ...

刚发现下列规定: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
二、(一)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的性质认定。《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国办发99号文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所以,擅自发行股票的是公司股东、而不是公司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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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4: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非从业人员,上述两个文件确实没有遇到过,受教了!但是既然有这么明确是法条界定A的股权转让涉嫌非法公开发行,那还要第一种处理方法做什么。第二种处理方法确实很牵强,但是如果能够解释清楚A的非法公开发行行为,对拟上市公司持续性、盈利性、及其其他股东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什么不公平和利益上的损失,应该说的过去吧,毕竟证监会还是注重实质性的影响。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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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5: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二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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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23: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1、根据楼主查阅的相关规定,A确实构成非法发行,这个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2、控股股东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明年报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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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6: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年申报,时间节点都过去了,再说,现在都五月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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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22: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七楼观点。A确实构成非法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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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6-26 10: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构成非法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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