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740|回复: 2

关于扣除关联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7 21: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助高人!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 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假设在重组前一年,发行人共计销售500万的商品给被重组方,被重组方在当年以600万元全部实现对外销售。那么在扣除关联交易时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可以理解成在发行人单价报表层面,是否直接扣除该500万收入和相应的成本、还原存货;那么在被重组方的单价报表又如何扣除关联交易的影响呢?以此保证在计算资产、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比例是,能保持分子分母的计算口径一致呢?
求高人解答?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5-7 22: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考虑将被重组方的600万元全扣,重组主体不抵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5-7 22: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xmcpa 发表于 2012-5-7 22:05
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考虑将被重组方的600万元全扣,重组主体不抵销

谢谢仁兄,那你的意思只针对指标的分子扣减收入,分母不动,这样会不会不一致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8 10:51 , Processed in 0.187472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