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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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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20: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8-07-13 来源:证监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1宗操纵市场案作出行政处罚;上海证监局依法对1宗内幕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广东证监局依法对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陕西证监局依法对1宗内幕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湖南证监局依法对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山西证监局依法对1宗期货公司违反风险监管指标案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有两起属于信息披露违法,其中广东证监局处罚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上市公司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将其持有的部分珠海中富股份合计14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为两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因所担保债务逾期未还,江苏银行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该事项将极大可能导致珠海中富控股股东变更,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捷安德未及时将该事项告知上市公司,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35条第3款规定。湖南证监局处罚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制药)通过间接内部销售以及未确认销售退回等方式,2015年和2016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约2.73亿元,虚增净利润约2.48亿元。尔康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8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均由有关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193条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对投资人分析证券投资价值、判断投资风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有的上市公司出于粉饰业绩、炒高股价等目的,披露虚假的经营和财务信息,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隐瞒重大事项,侵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严重违反市场“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蚀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诚信基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我会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旦发现必将果断亮剑,重拳出击,坚决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责任。
  上述案件中的期货公司违反风险监管指标案中,和合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期货)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6月12日,其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3〕12号修订)设定的风险监管指标。和合期货的上述行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和合期货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1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3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期货行业是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行业,维持适当比例的净资本有利于期货公司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充分防控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制度是期货公司监管的核心制度之一,为适应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需要,期货公司应当主动满足与净资本相关的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进一步加强公司资本与各项业务之间的有机联系。我会将依照审慎监管的原则,继续强化市场监测监控,监督期货公司满足监管要求,强化内部控制,引导期货行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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