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多点高端财税 公众号。 合伙企业是一种基于人合的组织形式,主要看合伙人之间是否情投意合,婚后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主要看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具有运作灵活、税负低等优势,但是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讲,无限连带责任听着就让人瑟瑟发抖,实务中通过成立法人组织担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现象比较普遍。今天要说啥?对!对!对!我们一起看看“搞对象”的税收问题!
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介绍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本文主要说明合伙企业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处理。 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法人允许成为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上述主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在“上市公司+PE”模式下,上市公司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担任,这便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二、合伙企业的增值税税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修订)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合伙企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合伙企业。 1、合伙人处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属于处置权益性投资,不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合伙人不缴纳增值税; 2、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保证收益不改变权益投资的本质,合伙人自合伙企业取得的保本收益不属于贷款服务,不缴纳增值税。在私募类产品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固定收益和部分超额收益,固定收益部分属于投资收益,不属于贷款服务,有限合伙人不缴纳增值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收处理 1、合伙企业税收法规 见本文附件,请下载认真阅读。 2、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前,法人等非自然人组织不得成合伙人,合伙企业仅涉及个人所得税。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加了法人合伙人的相关规定。 3、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自然人根据分摊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分摊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处的“先分后税”,并不是指实际分配,而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分摊到各合伙人的金额。根据财税【2000】91号第五条的规定: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4、合伙企业的税收申报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因此自然人分摊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在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机关申报。 关于法人从合伙企业分摊的生产经营所得,并无明文规定。各地做法并不一致,在税务机关的角度,为防止税收流失,更倾向于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如:鄂地税发【2009】4号、津地税所【2007】17号。但是,法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当以当年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加减纳税调整项目后确定,上述缴纳方式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冲突。期待国家税务总局能尽快出文明确。 5、法人自合伙企业分摊的所得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主体,没有明文规定法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免税收入。从法理上来讲,若法人从合伙企业分摊的所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免税收入的条件,则相关所得自始至终未缴纳所得税,确实造成了税收流失,因此不能作为免税收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这也是避税的一个方向(税务机关已经明确的除外)。 四、生产经营所得的分摊 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可参考法规自行计算,本文不赘述。 1、财税【2000】91号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未实际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分摊至各合伙人,缴纳相关税费。 2、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先分后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合伙协议约定(2)合伙人协商确定(3)实缴出资比例(4)平均分配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规定在新合伙企业法发布之前,仅规定了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情形,按照文件的精神和法理推断,法人取得的上述利息、股息、红利应视为法人的收入,并且为免税收入,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务处理,应当征求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六、合伙人处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处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人为法人的,处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伙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已分摊的金额,各地税务机关规定不一。留存收益属于税后收益,合伙人已缴纳税款,应当可以扣除。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征求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本文多次提到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建议不要直接问“交不交税”,学会曲线救国,如果对方是明白人,可以尝试专业层面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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