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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滚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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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3 10: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ijnab 于 2009-2-3 11:27 编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可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也可由老股东独享。
请教一下:对于“若首发前分配就要全分完”这一点,是否有明文规定,还是约定俗成的呀?
补充:全分完是指由老股东独享,并全分完。
发表于 2009-2-3 10: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强制规定,问题在于,你这个”全分完“是什么概念?如果决议说滚存利润一部分为老股东享受,另一部分暂不分配,那剩下一部分不就相当于成共享的了?如果决议说滚存利润全都是老股东的,但是实际上股东只实际转走了一部分,剩下的都在公司账上,就是财务上的处理,对股东也没啥意义吧?而且夜长梦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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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3 12: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规定: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若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归发行前的股东享有,应披露滚存利润的审计和实际派发情况,同时在招股说明书首页对滚存利润中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金额以及是否派发完毕作“重大事项提示”。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可以将利润全部分配给老股东,但是要披露滚存利润的审计和实际派发情况,同时招股说明书首页要对滚存利润发行完毕做“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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